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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网络基础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07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网络基础信息系统管理,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基础信息系统指服务于全校网络的基础信息平台,主要包括域名、邮件和站群管理系统,这些系统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各部门及全校师生在使用过程中分别履行本部门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条 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基础信息系统责任体系,学校各单位、全体师生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履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四条  学校只在ustl.edu.cn域下分配主机名称(如:***.ustl.edu.cn),不设立子域名服务(如:***.subdomain.ustl.edu.cn)。

第五条  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公众利益,网络信息中心可预留部分域名。除此之外遵循“先注册先使用”原则。

第六条  本校的IP地址只能使用本校的域名,不允许校直单位或个人将校内IP注册成校外域名。

第七条  原则上校外IP地址,不能申请ustl.edu.cn后缀的域名。如确因业务需要,开设校外网站,需要工信部和公安部门备案方可申请学校域名。其它应用系统需要申请部门的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八条  域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注册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使用单位承担。

第九条  域名对应的网站、信息系统不再设立,或域名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所注册域名,应当及时通知网络信息中心撤销域名信息。

第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在接收到国家安全相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域名的非法使用或系统安全问题的通知后,可以强制撤销域名注册。

第三章  电子邮件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校教职工可以自主申请后缀为@ustl.edu.cn的邮箱,申请后邮箱长久保留。

第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由导师或老师通过办公系统代为申请。邮箱命名的规则为:名的汉语拼音简拼+姓的汉语拼音全拼,如有重复,将在后面附加数字后缀。学生邮箱在其毕业后自动收回,不能再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需申请部门电子邮箱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部门邮箱申请表》,并由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经网络信息中心审批后方可开通单位邮箱,单位邮箱要求专号专用、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邮箱仅限本人使用,禁止将本人邮箱转借他人。用户应当对以其用邮箱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使用电子邮件服务。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服务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和校园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服务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妥善设置并保存邮箱账号及登录口令,如果邮箱被盗用并被用于大量发送垃圾邮件,该邮箱将被封存无法使用。

第四章  网站管理

第十六条  辽宁科技大学网站为,学校及各部门网站统一部署在同一站群管理系统下。除极特殊情况外,部门网站作为学校网站的一个二级目录,不设立独立域名。

第十七条  学校网站采用统一的站群系统,每个部门有一个账号,用于管理本部门网站和发布信息。不使用站群的独立网站,由网站建设部门负责系统的安全性及出现的一切安全事件的处理,原则上只限制在校内访问。

第十八条  主页设定的二级页面均由页面所属单位负责页面的制作、更新和维护并保证上网信息的可靠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设计提供栏目内容的单位,负责承担栏目信息的撰写、收集、整理、编辑、录入、校对工作。要保证所承担的页面不得长期空置,制作的页面及提供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部门网站要使用校发文件规定的学校徽标,未经批准,不得在网页上发布广告,进行商业链接。

第二十条  网站信息发布限制在校内完成,如在校外进行信息发布,需要使用学校图书馆提供的VPN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站维护账号要妥善保管,不能告知给学生或社会人员,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网站所属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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